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此会议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项修正后的规定已在8月20日起施行。在这项规定中,已经对民间借贷的利息进行了重新定义。过去关于民间借贷的利息以24%和36%为标准。而这次规定调整了民间借贷的标准,取消了24%和36%,用“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代替。简单地说,以后民间借贷不再有24%和36%之称。所受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标准的上限为LPR的4倍。按照2020年10月20日的LPR为3.85%计算,民间借贷利息的上限就是15.4%,这一标准比早年间发布的民间借贷利息下线还要低。也就是说以后的民间借贷产生的利息,如果低于或者等于当年的LPR的4倍,则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果高于这个标准,就是不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