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的判决是一审法院经过一些列严格的庭审程序做出的,一般情况下,二审法院都会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除非一审法院的判决确实存在错误。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9条至191条的规定,第二审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进行审理后,应按先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正确,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抗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第二审法院应当撤销原判,重新判决,并在判决中阐明改判的根据和理由。
3、原判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由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4、发现一审法院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1)违反法律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2)违反回避制度的。
(3)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
(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5)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