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限定,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体检,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限定解除劳动合同。《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限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限定组织出工前、在任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体检花费由用人单位承受。对任职业健康体检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职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体检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