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从今年7月1日起,户籍在湖北省内武汉市外、湖南、天津、重庆、浙江、安徽等省、市,在本市有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且在本市办理了流动人口登记的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居住地就近的异地办证受理点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1、持有《武汉市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的;
2、申请人持有居民户口簿或原居民身份证的,且在本市有流动人员登记信息;
3、在本市有“流动人员登记信息”,并在我市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持有工商执照的;
4、在本市有“流动人员登记信息”,并持有在我市的居住证明,包括:本人房屋产权证明、出租屋租赁合同、亲戚或朋友提供居住房屋的证明或街道、社区出具的居住证明;
5、持有本市大中专院校、中小学的学生证或学籍证明材料;
同理,户籍在本市现长期居住在湖南、天津、重庆、浙江、安徽的人员,可在湖南、天津、重庆、浙江、安徽的异地受理点补领、换领居民身份证。其他省市的跨省异地办证等业务将视情逐步扩大,到2017年7月1日全面实现全国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
请特别注意:
异地办证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地址和居民户口簿首页户籍地址必须一致,方可办理居民身份证到期换领、丢失、损坏补领手续;对居民身份证地址和居民户口簿首页户籍地址不一致的,全国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系统无法受理,因而不能办理居民身份证异地补领、换领业务。
其中,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换证的,公安机关按到期换领办理,并在发放新身份证时,收回申请人旧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