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所在地变了,身份证要再次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1999年修正) 第十一条公民的常住户口在本市各市辖区的行政范围之间和本县行政范围内迁移变动的,能够不换领居民身份证。 公民的常住户口迁出本市市辖区和本县行政范围的,在迁入地解决户口登记手续的同时换领居民身份证。 第十二条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解决户口注销手续时,应当交回居民身份证。退出现役回原户口所在地定居的公民,如果居民身份证有效期不到的,能够继续使用;有效期已到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退出现役不回原户口所在地定居的公民,向现寓居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换领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