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抵押贷款补充协议 为更详细的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经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依据2006年10月18日双方鉴定的抵押借款合同,再次达成以下补充条款:
一、 借款期限自2006年10月25日至2007年10月24日,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据日期为准。
二、抵押房屋担保范围为该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一切费用(含但不限于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差旅费)。
三、违约责任:在借款期间借款方如未按约定期限支付利息或本金,自应付之日起按日加付利息千分
六、本金万分之六的违约金给出借方;如果有两次或两次以上逾期支付利息,贷款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
四、提前还款:借款方应提前30天通知出借方,实际使用借款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同时多支付30天利息作为对出借方的补偿,出借方然后给借款方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
五、本借款只能用于合法用途,不得进行违法活动。
六、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由借款方办理抵押房屋保险,保险期不得短于抵押期限,在抵押期间出借方为第一受益人。
七、借款方将上述房地产权力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其房屋他项权证交出借方保管。
八、在抵押贷款期间,未征得出借方书面同意,抵押房地产不得转让、出租、改变用途、拆除、改建或以其它方式处分抵押房地产。
九、因抵押人的过失造成抵押房屋不能或不足担保债务的,抵押人必须及时另行房地产或增加担保。
十、在抵押期间,抵押房地产由抵押人占管,抵押人应当维护抵押房地产的完好,并接受抵押权人的监督、检查。 十
一、抵押当事人发生合并、分立等变更的,变更方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变更后的当事人继续享有相应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十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拆除已设定抵押的房屋及征用其使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视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实行产权调交换的,以交换所得房地产或以其他房地产重新设定抵押权。 (二)实行作价补偿的,应当重新设定抵押物或者先行清偿债务,否则抵押权人享有拆迁补偿的权利。 十
三、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处分抵押房地产的,其行为无效,抵押人造成第三人损失的,由抵押人予以赔尝。 十
四、借款方、抵押人须保证提供的申请借款证明、资料等文件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如出现虚假,出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