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指断了一截考虑对本人劳动力影响不大,而且未能达到残疾认证标准,一般不能认定为伤残。伤残等级鉴定具体标准Ⅰ级伤残⒈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伤致;
.植物状态;
.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小便失禁。⒈2头面部损伤致双侧眼球缺失;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⒈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⒈4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⒈5胸部损伤致:.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严重广泛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心功不全,心功W级;或心功不全,心功五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⒈6腹部损伤致:.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⒈7肢体损伤致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或三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⒈8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90%以上。《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四、肢体残疾标准
(一)肢体残疾的定义肢体残疾,是指人体运动系统的结构、功能损伤造成四肢残缺或四肢、躯干(瘫痪)、畸形等而致人体运动功能不同程度的丧失以及活动受限或参与的局限。肢体残疾包括:
1.上肢或下肢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缺失、畸形或功能障碍;
2.脊柱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
3.中枢、周围神经因伤、病或发育异常造成躯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碍。
(二)肢体残疾的分级肢体残疾一级:不能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四肢瘫:四肢运动功能重度丧失;
2.截瘫:双下肢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3.偏瘫:一侧肢体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4.单全上肢和双小腿缺失;
5.单全下肢和双前臂缺失;
6.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单小腿)缺失;
7.双全上肢或双全下肢缺失;
8.四肢在不同部位缺失;
9.双上肢功能极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重度障碍。肢体残疾二级:基本上不能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偏瘫或截瘫,残肢保留少许功能(不能行走);
2.双上臂或双前臂缺失;
3.双大腿缺失;
4.单全上肢和单大腿缺失;
5.单全肢和单上臂缺失;
6.三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一级中的情况);
7.二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中度障碍。肢体残疾:能部分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双小腿缺失;
2.单前臂及其以上缺失;
3.单大腿及其以上缺失;
4.双手拇指或双手拇指以外其它手指全缺失;
5.二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二级中的情况);
6.一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二肢功能中度障碍。肢体残疾四级:基本上能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单小腿缺失;
2.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在5厘米以上(含5厘米);
3.脊柱强(僵)直;
4.脊柱畸形,驼背畸形大于70度或侧凸大于45度;
5.单手拇指以外其它四指全缺失;
6.单侧拇指全缺失;
7.单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8.双足趾完全缺失或失去功能;
9.侏儒症(身高不超过130厘米的成年人);
10.一肢功能中度障碍或两肢功能轻度障碍;1
1.类似上述的其它肢体功能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