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有法律效力 儿子是母亲的法定继承人,法定继承人是不能作为代书遗嘱的见证人(包含代书人)的;并且代书遗嘱还需要有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无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现场见证人。
法律依据:
1、《继承法》第十七条第3款: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2、《继承法》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由法律条款不难看出,代书遗嘱的见证人和代书人不能是继承人,而本案中的儿子和姐妹都属于继承人,所以他们代书的遗嘱无效,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