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案情介绍:A(化名)的左腿骨折了,医院帮他在断腿中装了钢板。就在左腿快要痊愈时,A下地试走,不想钢板断裂,A再次住进了医院。为此,他把医院告上法庭。4月15日,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判决医院赔偿A损失约2万元。2006年冬天,因为不幸遭遇车祸,A左腿骨折,为此他住进同安一家医院治疗。住院期间,医院为A实施了手术,在他左腿中植入钢板作为固定材料。出院后,医院嘱咐A:断腿要定期检查,并根据骨折愈合情况恢复行走。出院4个月后,骨折快要痊愈了,A下地试着行走,不想骨折处剧烈疼痛,A再次被送进了医院。经过检查发现,帮助A固定伤骨的钢板断裂了。A不得不重新接受手术,再做一次伤骨固定。出院后,A认为自己之所以挨两次刀,都是因为医院给他使用的钢板不合格,于是他把医院告上了法庭。A认为,出院时医院要他根据恢复情况加强锻炼,他也是按照医嘱做的,所以这块钢板肯定有问题。而医院则认为,钢板有合格证,没有问题,钢板之所以断裂,主要是A过早下地行走。则认为,如果医院认为A没有遵照医嘱,就应当举出证据,然而,医院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更要命的是,那块惹祸的钢板,后来在医院的保管下又莫名其妙地不见了,导致无法对钢板的质量进行鉴定。认为,即使医院购买的钢板有合格证,也不能保证这块断裂的钢板就一定没有问题。既然钢板不见了,医院就要为此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判决医院要为钢板断裂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