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交通违章只拍车牌号,所以交警只会车子登记在谁的名下处理谁
雇员办理公事出交通事故也由公司负责,车子登记在谁名下谁负责...
现在是雇员,如果是借给朋友也是由车主负责赔偿的,所以很多人都不愿意把车子借给朋友,因为出了事故或者罚款还得自己去交钱
如果是交通肇事,那么如果开的人愿意负责还好,要是不愿意负责,跑路了,那赔钱部分就是由车主出的,刑事责任由开车的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