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符合以下条件可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一)符合国家和省、市计划生育相关规定;
(二)男职工所在单位为其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6个月以上;
(三)男职工配偶未就业。男职工未就业配偶怀孕6个月内,应持相关证明到男职工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并办理就医登记。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实施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的,持男职工医保卡和本人身份证就诊,其享受待遇范围内的生育医疗费用由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结算手续。在武汉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和外地医疗机构就诊的,生育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后,凭相关材料到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现金报销。办理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就医登记需提供如下资料(可交由单位统一办理):
1、武汉市男职工配偶生育分娩就医登记表
2、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属于自主安排生育
第一个和
第二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办理生育保险就医登记的必要条件;属于经批准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生育证》作为办理生育保险就医登记的必要条件。)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男女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男职工配偶未就业证明资料(按辖区社保经办机构要求准备)登记备案后,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在异地生育后需由男职工所在单位携以下资料,向参保社保经办机构生育保险待遇窗口申请现金报销:
1、武汉市男职工配偶生育分娩就医登记表
2、男女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属于自主安排生育
第一个和
第二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办理生育保险就医登记的必要条件;属于经批准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生育证》作为办理生育保险就医登记的必要条件。)
4、发票原件
5、费用清单原件
6、住院病案(医院病案室复印)
7、男方社保卡复印件
8、《武汉市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保险现金结算申报审核表》
9、异地医院等级证明男职工未就业配偶按以下规定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一)生育医疗待遇范围按《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二)生育医疗费用标准按《武汉市职工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支付标准》规定的定额执行。医疗费用在定额以内的,按实际支付;医疗费用高于定额的,按定额支付。门诊产前检查医疗费限额为700元,其中首次产检费用定额185元;顺产定额标准为:医院2500元、二级医院2200元、一级医院2000元;助娩产定额标准为:医院2800元、二级医院2400元、一级医院2100元;剖宫产定额标准为:医院3900元、二级医院3100元、一级医院2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