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夫妻离婚时,对于孩子抚养权可以在离婚协议书中做出约定,诉讼离婚的,可以由调解或者判决决定,原则上讲,孩子的生活环境稳定才有利于孩子的健康陈成长,所以,孩子的抚养权确定以后,不允许随便的变更,但是,司法实务中,经常列外,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初处理离婚案件子女抚养的意见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离婚以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双方协议不成的,应另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抚养权,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十六条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