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缴费信息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由于各地政策或建立个人账户时间不一致等客观原因,参保人员在跨省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转出地无法按月提供1998年1月1日之前缴费信息或者提供的1998年1月1日之前缴费信息无法在转入地计发待遇的,转入地应根据转出地提供的缴费时间记录,结合档案记载将相应年度计为视同缴费年限。您的档案如果从外地申请迁入现工作地的人才就业中心,“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是可以办理的。您可以向“人才”提出,由它将您的档案拿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确认,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可以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