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司法解释不予受理刑事犯罪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诉讼2000年12月19日施行的最高人民“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47号)
第一条
第二款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该解释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拒之门外。主要理论依据是犯罪人已经受到刑事处罚,对受害人来说是一种精神上的抚慰,不应再要求犯罪人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现在学者对此争议很大,许多人认为应该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但在司法实践中还没有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做法,但我认为将来一定会得到支持.tttt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