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做责任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的相关规定,机动车属于强势主体,往往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承担较多责任,但是一般人的认知应该是交通事故本身与机动车的行驶及过错情况存在因果关系,这样机动车才应该按相应程度担责。实践中,不少私家车主坦言,这种“无接触担责”的情况会让所有司机都产生“不安全感”,因为他们开着车就可能因为周围某人摔倒而承担责任。 从法律角度而言,类似事件产生的根本法理是无过错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即责任并不是基于行为人的过错产生,而是基于法律的规定产生,这在英美法上也被称为严格责任。无过错责任的宗旨在于合理补偿受害人的损失,道交法中对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规定就是一种无过错责任,所以才会导致客观事实与法律责任的相背离。在无过错责任中,因果关系是决定责任的基本要件,即以损害事实与责任人的行为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为前提,若没有因果关系则不能承担无过错责任。因此,具体在“无接触担责”的情形中,其核心并不是接触与否,而是因果关系是否存在和其强弱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