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个月。
如果有《婚姻法》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提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才可再次要求财产分割,而且必须在发现之次日起两年内。如果不是上述情况,要求重新分割,不能上诉,而只能通过再审程序要求申诉解决。原审撤消后,还是一审判决,不服判决仍可上诉。
2、开几次庭视案件复杂程度而定,不是必须开几次才行。
3、一审判决书不用收回。
4、人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人民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批准。
5、一是形式上要有的真实印章,而是要案件事实和内容真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