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继承案件中,一方当事人出具被继承人所立的未经公证的遗嘱时,对方当事人通常对遗嘱的真实性不予确认,并要求进行笔迹鉴定,鉴定过程中存在以下几个难点问题:
一、可比对的检材少。除非立遗嘱人生前经常接触笔墨,其可比对的检材容易收集以外,很多立遗嘱人除了遗嘱本身以外,其所留的字迹很少,这就导致对遗嘱进行笔迹鉴定时可比对的检材难以收集。
二、检材真实性难以确定。当事人应尽量提供公信力较强的被继承人的笔迹,通常在银行、房地产等部门所留的笔迹较为真实,但因上述部门可能存在审查不严,操作不规范等情况,导致被继承人在上述部门所留的笔迹也有可能是他人代签或冒签,使得检材的真实性难以确定。
三、对检材的选用存在困难。在向鉴定部门提供检材时,法院经常要求双方都尽量收集死者生前的笔迹,但因诉讼双方存在利益冲突,所以存在双方当事人对对方提供的检材都不予确认的情况,导致对检材的选用存在困难。
四、笔迹具有阶段性。立遗嘱人一生的不同时期,其笔迹可能存在变动,在肢体不灵便、身体状况欠缺时所写的字迹,与其身体健康时的书写也会存在很大差别,如选用相隔时段较远的检材,难以得出正确的鉴定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