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追究,可以刑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