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如下, 地下水资源与保护的法律法规虽然已包括在《水法》、《水污染防治法》中,但并没有具体和明确化,也没有地下水资源交易的法律制度等。 匮乏的水资源已经成为部分地区发展的制约因素,在一些地方,为了获取水资源,人们不惜过量开采地下水,而企业向地下含水层排污的事件也时有发生。 多年来大量开采地下水,已成为一些地区,特别是华北、西部干旱半干旱地区解决水资源严重不足的途径,时至今日地下水严重超采和污染的后果已经凸显,到了亟须治理的关键时刻。 据此前媒体报道,全国地下水的年均超采量达到215亿立方米,占地下水供水量的20%,地下水超采区的总面积近19万平方公里。而据北京市水务局此前公布的数据,从1999年起,北京年均超采地下水5亿立方米,已累计超采50亿~60亿立方米地下水。 建议要建立健全地下水资源与保护的法律法规及标准,尽快制定有关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水权交易、水位调控、水质保护、节水及明确所有权和使用权划分的专门性法律法规及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