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武汉市灵活就业窗口首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或者在灵活就业人员窗口首次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应从在灵活就业人员窗口办理参保或者续保手续的当月起开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能通过往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办法来增加实际缴费年限。流动就业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按以下办法确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对于省内流动就业人员,如最后参保地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最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如最后参保地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依次向前推至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如各参保地缴费年限都不满10年的,则在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待遇领取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