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为顾客存包虽然是无偿的,但超市的营业所得利润中已包括为顾客保存物品而应由顾客支付的费用,这类保管合同实际上并非是无偿的,因此,超市对消费者寄存的物品,应尽到义务。这也充分体现了对消费者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的规定。超市未尽该注意义务的,应当赔偿消费者因此造成的损失。 具体可参考合同法如下条款:
第三百六十九条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第三百七十四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七十五条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