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集证据,到申请执行异议或到上级法院投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经过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议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借口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借口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裁判、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流程解决;与原裁判、裁定无关的,能够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诉讼讼。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裁判、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获到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