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3年10月28日,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29日
第一次修订,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2011年4月22日
第二次修订,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二条限定在
第四章道路通行限定,
第四节路人和乘车人通行限定,具体内容如下: 路人通过岔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无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岔口,或者在无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