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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手签字有效吗?

帮助5人 3w浏览 匿名 2020-11-15 天津和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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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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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签合同不是本人签,也没有授权委托书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1、依据《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2、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二、代理的种类:
    1、委托代理   委托授权为不要式行为。书面的委托形式是授权委托书。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法定代理 《民法通则》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3、指定代理   按照人民或者有权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为指定代理。在没有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的情况下,人民或者有权机关可以依法为不能亲自处理自己事务的人指定代理人。在指定代理中,依法被指定为代理人的,如无特殊原因不得拒绝担任。代理人享有的代理权由人民或者指定机关指定。
    4、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虽然行为人事实上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法律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表见代理从广义上看也是无权代理,但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与交易的安全,法律强制被代理人承担其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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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2020-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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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借条左手签字有用吗
借条左手签字有用的,借条有用跟哪双手签字是没有关系的,只要是当事人的签字都是合法有效的,当事人在会写字的情况下,一定要签字不要按手印,如果当事人不会写字的情况下,即使按手印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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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写借条并签字有效么?
手写借条并签字而且也不违反法律的规定,那么就是属于有效的借条,对于这份借条就属于双方债权债务最重要的赁证;但如果此借条的意思违背了债务人的真实意思,那么就是属于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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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写的借条签字按手印有效吗?
手写的借条签字按手印是有效的,在民间借贷活动中,借条是重要的债务凭证,借款人自己手写好借条,让对方确认后,可以签字并按手印,只要借条的内容齐全,这样的借条就具备法律效力,受到法律的保护。一方无故撕毁借条,要追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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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写的借条签字按手印有效吗?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手写的借条签字按手印有效吗?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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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买卖拆迁安置房合同无效的情况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以下是房屋拆迁合同可能失效的几种特殊情况:
首先,若与之达成拆迁协议的一方并非合法的政府或其他行政部门,缺乏合理和合法的征收决定,那么相关的拆迁补偿条款便可被视为无效;
其次,若与拆迁者达成协议的对象并非安置房屋的完全所有人或(存在权利争议)的占有者,所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也是无效的。
针对这种情况,只有具备法定资格并经过严格授权的部分产权人才有权力签署相关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此外,如签约的被拆迁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他们所签定的拆迁补偿协议同样将被认为是无效的;
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被拆迁人来说,他们所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需要得到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的明确同意,否则该协议亦属无效;
再者,当代理人超越了代理权限或者在无代理权的情况下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并且未获得权利人的追认,那么这样的协议也是无效的。
同样地,如果被拆迁人委托他人处理拆迁事宜,但被委托人未能按照委托人的要求签订拆迁协议,那么这样的协议也是无效的。
另外,被委托人的转委托也是无效的,因为在拆迁安置过程中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紧急情况,因此即使是转委托,也必须征得当事人的书面同意;
最后,如果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这样的协议也应该被认定为无效。
除此之外,如果拆迁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得另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了拆迁协议,那么这样的协议也是无效的。
同时,如果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存在着相互勾结的情况,利用合法的形式来掩盖非法的目的,那么这样的拆迁协议也是无效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快速解决“房产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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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有签字没有手印生效吗
借条有签字没有手印生效。法律上没有规定借条上必须要有借款人的手印,只要有借款人签名即可。如果借款人借款后的用途是违法法律规定的,那么此借条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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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时效申请强制执行的后果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1.在被执行人未能依照执行命令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的情况下,本院享有向相关单位索取被执行人的存款、债权或股票以及基金份额等财务信息的权力。
本院可以依据具体情况,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实施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等方式进行处理。
同时,本院在查询、扣押、冻结、划拨或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时,其涉及的范围应限于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畴以内;
2.当本院决定采取上述各项措施来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时,需要作出裁定并发布协助执行通知书。
在这个过程中,各相关单位都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3.如果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本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那部分收入。
但是,我们也将确保被执行人和他/她所赡养的家人能够维持基本的生活需求所需的费用得到保障;
4.本院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时,同样需要作出裁定并发布协助执行通知书。
在此期间,被执行人所在的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具有储蓄业务的单位都必须予以配合;
5.如果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本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那部分财产。
然而,我们仍需保证被执行人和他/她所赡养的家人能够维持基本的生活需求所需的物品得以保存;
6.在采取上述各项措施之前,本院必须先作出裁定;
7.如果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行事,并且还隐藏了财产,那么本院就有权利发布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藏地进行搜查;
8.在采取上述措施时,需要由院长亲自签署搜查令。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第一套房写一人名字属于个人财产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通常的情况下,如果房屋仅被登记在某一位人士的名下,那么这所房产便应归属于这位产权登记方所有。
然而,存在如下特殊的情形需要注意:
首先,当夫妇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时,他们以夫妻共同财产购置的房产,即便这所房产仅由其中的一人为产权登记方,其所有权也仍然被视作是夫妻公共财对务的一部分。
其次,倘若在结婚前,某一方已租赁了房产,然后在婚后使用共同财产进行购买,无论是否登记在他/她的名下,该房产都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
再者,如夫妻中的某一方在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通过个人财产支付了购房的首付,同时在银行申请贷款,并且在婚后用共有财产偿还贷款,且该房产最终被登记在支付首付款的一方名下,在此类情境之下,司法实践通常会认为这所房产属于不动产,其所有权归属登记方,而双方在婚后共同偿还贷款所支付的款项以及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则被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夫妻可以获得以下类型的财产作为共同财产:
(一)工资、奖金和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接受赠与的财产,除非遗嘱或赠与合同明确规定只归属于某一方;
(五)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收益;
(六)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
以下类型的财产则被视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遭受人身伤害而获得的赔偿或补偿;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明确规定只归属于某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属于某一方的财产。
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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