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可以的。
第十八条 夫妻双方或者一方系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
第二个子女的可安排生育:
(一)夫妻双方均系独生子女的;
(二)
第一个子女经市、州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鉴定诊断结论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三)夫妻一方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妊娠的;
(四)夫妻一方系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同等级因公伤残人员的。
第十九条 夫妻双方均系农村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
第二个子女的可安排生育:
(一)具有本条例第十八条所列条件之一的;
(二)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三)一方系的;
(四)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老人的。 第二十条 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要求生育子女的可安排生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