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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有没有变化

帮助5人 3.7w浏览 匿名 2020-11-16 安徽黄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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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农村实行的是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土地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归农民集体所有,农户通过承包取得的是对集体土地的使用权。
    首先,这种从集体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土地使用权,并没有改变土地集体所有的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并不是处分土地的所有权,而是在不改变土地的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的前提下进行,一是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需要发包方同意;二是只能转让给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三是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土地承包关系终止,受让方需与发包方签订新的承包合同。
    其次,家庭承包经营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一个经营层次,不能把它和集体统一经营对立起来,实践证明,只有实行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使用权和所有权分离,建立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才是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农村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形式。
    全文
    8 2020-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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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性质有哪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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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股权,如何进行有效管理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公司法中有关股份权益的详细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股份权益是一项明确且固定的权利,作为投资者的企业股东可以通过向公司注入资金的方式获得决策权和选择管理层的权力,同时还能参与到公司利润的分配过程之中;
其次,股份权益是股东以其所投入的资产为基础而享有的财产权,在出资行为发生之前,该权益属于股东个人所有并受法律保护,并且股东对于这部分权益拥有绝对的控制权;
此外,股东可以选择用现金、土地所有权、知识产权等多种形式的资产进行股份出资;
最后,当股东将自身财产投入至公司之后,这些财产便转变为了公司的所有物,股东也必须遵守公司章程中的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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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性质有哪几种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土地使用性质有哪几种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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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被判实刑当庭收监是否合法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取保候审阶段,审判结束后存在收监以及不收监两种可能性。
关于取保候审阶段是否会在开庭时进行收监,这需结合实际案例进行深入分析:
1.若法庭经过认真审理后,得出被告人不应受到缓刑制度保护的结论,法庭有权在开庭之后立刻决定逮捕并收押被告人,当然也可以选择在宣判完成之后进行收押;
2.若法庭经过细致审议,得出被告人应当接受缓刑监管,或是对于是否适用缓刑存疑的情况下,被告人大体上不会在法庭开庭后立即面临收押的风险。
取保候审,是指侦查机关依法要求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缴纳保证金,同时向其出具保证书,以确保其不会逃避或干扰侦查工作,并且能够随时接受传唤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这种措施主要适用于犯罪情节相对轻微,无需采取拘留或逮捕手段,但需要对其行动自由进行一定程度限制的犯罪嫌疑人。
而“收监”则是指将罪犯关押至监狱中。
负责羁押罪犯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罪犯的执行通知书、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当将罪犯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监狱则须依据法定程序,将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收押至狱中,这标志着刑罚执行的正式启动,是一项严谨的执法行为,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进行。
对罪犯进行收监执行刑罚,必须符合以下法定要求:
①罪犯必须是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人员;
②罪犯不存在应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情形;
③监狱必须收到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结案登记表等法律文书。
若监狱未收到上述文件,则不得进行收监;
若上述文件不全或记载有误,可能导致错误收监的,则不予收监。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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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实际控制权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法律意义上,对房产的实质占有权并不仅限于实际居住和利用,而是指房产处于权利人的实际管控范围之内。
如果当事人能够提供房屋准住通知单以及相应的房门钥匙等充分的证据,便足以证实他们已经实际占有了本案所涉及到的相关房产,不论该房产目前是否处在施工建设阶段并未经过竣工验收手续。
普遍而言,当人们成功获取房产的钥匙,并且完成了物业的入住手续时,就应当被视为已经对该房产产生了事实上的管理和支配权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八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第二十九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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