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总则》明确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非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如重大疾病需要治疗、出国留学等,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在两年前,我与丈夫刘某经你们调解离婚,10岁的儿子由刘某抚养,调解书中明确规定位于漓江花园小区的80㎡房产归儿子刘某佳个人所有,在离婚后也将房产过户到了儿子名下,但是在上个月我在某一房产中介公司看见出卖儿子房产的信息,经了解,刘某近两年嗜赌如命,为了还赌债而处分我儿子的房子,请问刘某作为监护人有权处理被监护人刘某佳的财产吗
对于这类问题,刘某作为你儿子的法定监护人,仅是孩子财产的代管人,而非财产的所有人,因此,刘某是不能任意处置你儿子房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