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人签订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住所使用证明(自有房屋提交房屋产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并核对原件。有关房屋未获到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限定的机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馆的,提交宾馆、饭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屋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依据(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认可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限定的相关证明。
4、其它需要提交的前置许可。
(二)、申请设立个人独资公司,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投资人签订的个人独资公司设立申请书;
2、投资人身份证明;
3、公司住所使用证明(同上)。
4、其它需要提交的前置许可。
(三)、申请设立合伙公司,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全体合伙人签订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3、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有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4、合伙协议;
5、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事实上缴付给钱的确认书;
6、主要经营场所证明(同上)。
7、其它需要提交的前置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