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申请提取工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⑴买下、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⑵偿还购房借贷本息的; ⑶租房自住的; ⑷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纪)的; ⑸完全丧失劳动本领,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⑹出境定居的; ⑺非本市户口工人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⑻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⑼失业、失业人员,男性45岁(含45岁)、女性40岁(含40岁)以上,且持续失业、失业12个月以上的; ⑽工人丧命或被宣告丧命,其继承人、受遗赠人能够提取工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