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中明确规定了五种法定的离婚过错行为,其中一种就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但光是靠当事人一方嘴上这样说,肯定是无法被采信的,就需要实际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认定。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行为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当事人有较固定的住所;二是保持较稳定的性关系;三是断续或较长时间在一起共同生活;四是双方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在民事上应负的责任包括:
1、停止侵害。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判决当事人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停止继续侵害合法配偶权益;
2、损害赔偿。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向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
3、离婚时分割财产和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时,无过错方应得到照顾。如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改房,离婚时,如果是过错方取得房屋产权的,过错方应给予无过错方按该房屋市场价一半金额以上的补偿,或对产权按照顾无过错女方及子女作分割。对有证据证实固定资产或其他价值较大的财产,属于过错方购买给第三者的,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