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机构不应当审查抵押物的价值及抵押金额。理由如下: 一是《物权法》没有要求登记机构审查抵押金额。
首先,虽然《担保法》第三十五条要求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但是《物权法》没有对此作出规定;
其次,《物权法》第十三条第一项明确规定登记机构不得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其中隐藏着登记机关不得干预抵押物价值及抵押金额之含义;
最后,《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明确规定,在《担保法》与《物权法》的规定不一致时,要适用《物权法》。 二是抵押物的价值由抵押双方当事人确定,只需要当事人认可即可,不需要登记机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