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政府征地后,户口被转为农转非户口是有补助费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用地单位除支付补偿费外,还应当支付安置补助费。按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处理此类问题的依据是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规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指在城镇行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据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划分区片并测算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原则上不含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处理此类问题应当把握的原则为:一是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的地方,不单列安置补助费后,不再按照人员数量进行安置补偿。二是被征地农户根据被征地面积获得补偿后,由承包户内部协商分配补偿费用。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