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令第423号)第二十条,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制度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制度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因此,单位自产生违法行为之日起两年内,如果没有被检举,则不在监察部门管辖范围内,监察部门不能强制要求用人单位补缴。针对单位违法行为,建议劳动者向提讼。您若仍有疑问,请您具体问询当地监察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