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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费是什么

帮助5人 3.5w浏览 #征地拆迁 匿名 2020-11-29 安徽黄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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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山谈判法务
    黄山谈判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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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答如下, 黑龙江省土地管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用经济手段控制占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土地管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三条土地管理纲的征收范围。
    (一)国家基本建设、国有企事业、集体企事业、外商投资企业、各类联合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等的基本建设用地;
    (二)农、林、牧、副、渔场(站)等生产单位和个人(不含农民)用地;
    (三)砖、瓦、砂、石、土、煤及其他矿场(厂)用地;
    (四)居民建房用地(不含农民个人建住房);
    (五)各种临时用地,包括在批准建设用地以外临建工程、材料堆放用地、临时道路、地质勘探及用地以及其它原因不能批准长久性占用的土地等。
    第四条土地管理费的征收标准
    (一)国家基本建设、国有企事业、集体企事业、外商投资企业、各类联合企业、股份企业、私营企业等的基本建设,凡征(拨)用大中城市规划区内的耕地,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土地管理费
    2.50—
    3.00耕地,非耕地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土地管理费
    2.00—
    2.50元;凡征(拨)用城镇规划区外的地,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土地管理费
    1.00元,非耕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土地管理费0.80元。
    (二)农、林、牧、副、渔场(站)等生产单位和个人(不含农民),凡征(拨)用土地,进行农牧业生产的,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土地管理费0.03元;非农牧业生产用地,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土地管理费0.80元。
    (三)砖、瓦、砂、石、土、煤及其它矿场(厂)等用地,在征(拨)用地的当年按基本建设用地标准的80%收取土地管理费;次年起,按实地而积计算,每年每平方米征收土地管理费0.03元。使用后平整土地,对恢复利用的土地面积,从恢复使之年起免征土地管理费。
    (四)居民建房用地(不含逐民个人建住房),凡征(拨)用城镇规划区内的耕地,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土地管理费
    2.00元,非耕地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土地管理费
    1.50元;征(拨)用城镇规划区外的耕地,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土地管理费0.80元。
    (五)临时占地,按基本建设征收土地管理费标准的50%爱年收取土地管理费,土地归还后停止收费。
    (六)国家兴办的水利工程,其工程本身占地(如水库大坝、灌涝区的渠道等)以及工程管理单位建设占地,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土地管理费0.80元;非工程本身占地(如水库淹没区、工程保护用地等),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土地管理费0.05元。
    (七)黄金生产建设征(拨)用固定性建设用地,房屋、道路、水利工程和矿井等),每平方米一性征收土地管理费0.80元;征(拨)用非固定必五笔型产用(如采金船作业场地、露天采矿场和临建工程等),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土地管理费0.20元。
    (八)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的用地和经批准权属转移、改变用途、翻、改、扩建的用地,比照上列各条标准收取土地管理费。
    第五条:各市(县)土地管理费的执行标准,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会同物价、财政部门不超过省确定的标准幅度内,共同研究制定。
    第六条各级土地管理部收土地管理费,必须按规定领取《收费庪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黑龙江省土地管理费专业票据》。
    第七条各级土地管理部取的土地管理费,列入财政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存储。市、县土地管理部将征收的土地管理局按月上缴省财政厅专户存储。其余80%上缴当地财政专户存储。未经省土地管理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土地管理费。
    第八条市、县留用部分土地管理费的使用,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编度收支计划,报省土地管理局、财政厅准扣,由当地财政部门按省核准的计划分期拨款。对计划行中新出现的收入和支出的追减必须报省土地管理部进行自筹建和购置车辆,必须经法地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省土地管理局审批。
    第九条省土地管理局集中的土地管理费,作为调剂全省各地作缺资金和开展全省性业务工作的经费,收支计划报省政厅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基本建设征(拨)用地,其土地管理费的征收实行与征(拨)建设用地审批权限相结合的言法,由各级土地管理部门一次性收缴。市(地)审批所属县(市)呈报的建设项目用地,土地管理费由市(地)管理部门全额收缴。并在批准用地的当月,将期中的20%上缴省土地管理局,同时将期中的80%土地管理费返给征(拨)用地所在县(市)土地管理部门。省和国家审批的建设项目用地,土地管理费由省土地管理局直接向建设用地单位全额收缴。并在用地当土地管理的80%返给征(拨)用地的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土地管理费的使用范围
    1、(地)、县(市)土地管理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财政扫款开支的行政事业编除外)以及专业会议所需费用。
    2、开展宣传教育,培训业务人员,召一葑管理专业会议所需费用。
    3、表彰奖励土地管理工作中先进曲型所需费用。
    4、劳动保护用品、仪器设备以及设施的开支。
    5、勘测设计、现场踏查等需要的交通工肯用其必要的经费开支。
    6、各级土地管理机构的基本建设、土建工程所需的费用。第十二条遵照“取之于土地,用之一感动土地“的原则,各级土地管理部门收取的土地管理费。,根据实际可能,可以拿出适当数量的资金,对承担土地一切的任务的单和个人予以资助。该项资金的使用要单列计划,报省土地管理局批准后执行。第十三条各市(地)、县土地管理部门,需按季度向省土地管理局和同级财政部门表报土地管理费征收、使用情况,年终需编报决算。第十四条各市(县)城(镇)规划区内、外范围的确定,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是起执行。本办法未涉及的内容按原规定执行。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停止执行。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土地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物价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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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2020-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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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迁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还有权利吗?,想了解户口迁出后还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权吗?
[律师回复] 户口迁出后是否还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权,需要分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两种情况来看,具体如下:
家庭承包
林地承包:如果是林地的家庭承包,即使户口迁出,承包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因为林地的承包周期长,投入大,从保护承包人权益和鼓励林业发展等角度考虑,允许继承人继承林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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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方式的承包: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通常是以承包人个人的名义而非农户进行的承包,在承包期内,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这里的继承人不受户口是否迁出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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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轮土地承包政策是什么?,想了解关于第三轮土地承包政策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第三轮土地承包政策主要内容如下:
承包期限:2024 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启动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 30 年整省试点,第三轮土地承包预计从 2027 年开始,承包期延长至 2057 年。
承包关系稳定
坚持延包原则,不得将承包地打乱重分,确保绝大多数农户原有承包地继续保持稳定。
即使农民全家户口迁进城里,土地也不会被无偿收回,不仅可保留承包权,还能在必要时获得经济补偿。
土地调整
遵循 “大稳定、小调整” 原则,对少数存在承包地因自然灾害毁损等特殊情形且群众普遍要求调地的村组,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政府和县级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在个别农户间作适当调整,但要依法依规从严掌握。
存在整户消亡、有偿退出承包地、流转土地、拆迁征收等情况时,土地将被收回并做另行分配。
权益保障
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得到确立,妇女出嫁后在婆家未获得承包地,娘家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离婚时,婆家的发包方也无权收回承包地。
充分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确保承包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经营模式创新
鼓励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组织,实现土地资源的共享和联合经营,推动农村土地的集约化和规模化。
支持农民将承包地流转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土地保护:加强对农村土地的保护,严格控制非农用地的审批,防止非法侵占和破坏土地的行为,以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和促进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证书变更:第三轮土地承包开始后,将统一变更所有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以保证承包关系的延续性和稳定性。
其他政策
实行 “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 政策,不再根据家庭成员的变化来调整土地。
支持城镇落户农户转让承包权,鼓励进城落户的农民依法自愿转让或退还土地承包权,避免农村土地的荒废和浪费。
土地使用权管理费用是怎样的?
1、对于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 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用于开发建造自用的房屋、建筑物,应将形成房屋、建筑物所对应的土地使用权价款,转入固定资产的房屋、建筑物明细科目,道路、围墙、绿化等对应的土地使用权价款及其他土地使用权价款仍保留在无形资产科目中核算并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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