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武汉市灵活就业窗口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因各种原因导致灵活就业窗口基本养老保险存在中断缴费的参保人员,可申请补缴中断的养老保险。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规定确定武汉市为养老保险关系待遇领取地,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经本人自愿,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其中:在《社会保险法》(2011年7月1日)实施前参保的,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在延长缴费年限满五年的当月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业务;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参保的,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但满十年的,可在延长缴费年限满五年的当月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业务,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年的,可继续延长缴费,在实际缴费年限满十年的当月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业务。
二、武汉市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申报提前退休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按规定参加武汉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具有国有、集体企业职工身份,并按规定具有视同缴费年限;
2、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
3、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
三、具有武汉市户籍,开办个体工商户或在用人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工作以及其他灵活就业的人员,进行了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灵活就业登记,领取了《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以下八类就业困难人员可申请社保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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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女性年满40周岁或者男性年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简称大龄就业困难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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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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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生活困难的失地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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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或者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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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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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毕业一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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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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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和社会成年孤儿。灵活就业人员正常缴费期间符合以上条件,可在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资料,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因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而撤销社区服务站的,向户籍所在地街道或乡镇公共管理服务机构)提出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