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一、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二、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三、女职工七个月以上流产,按计划生育相关规定,视同正常生育。按上述规定享受98天产假。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关于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