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行为,如果按先前《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9条:“职工因违法行为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能认定为工伤。”《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7条明确规定:“无驾驶证的人驾驶机动车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违法行为。因此,按《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于无证驾驶机动车行为的职工,按规定是不应予以认定为工伤。 新颁布《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犯罪行为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能认定为工伤,这里将以往的违法行为,缩小到了违反治安管理。但对于无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是否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新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已做出明确规定,该《处罚法》并为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行为认定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因此,对于无证驾驶车辆导致受伤或死亡,不管其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有责任,只要上下班路途中(注:不是上下班必经途中)发生的机动车辆的交通事故都属于工伤保险认定的范围。 还有这一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伤认定法律适用的请示的答复〉法行(2000)26号文件:“司机因公外出造成交通事故,未构成交通肇事罪,也不属于自杀、酗酒、蓄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应认定为工伤。”该司法解释将无证驾驶机动车导致伤亡,纳入到了工伤的范围。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六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偷开他人机动车的;
(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