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背,隶属业主占用全体业主的公共范围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十六条 违背本条例的限定,有下列做法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限定处以罚金;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范围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私行改变物业管理范围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私行占用、挖掘物业管理范围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有利益的;
(三)私行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限定做法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金;单位有前款限定做法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