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第三人善意购买
1、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
2、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4、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可以作为债权处理。还有哦没有新婚姻法的这个说法,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3。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人民不予支持。
5、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