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纠纷可以到按照《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解除同居关系案件,除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以外,人民不予受理。对于涉及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纠纷的,人民应当依法审理。这主要考虑到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婚姻法明令禁止的行为,如果当事人请求人民解除这一同居关系,人民应当受理,并依法解除同居关系。至于男女双方均为无配偶的同居关系,因该关系不是法律调整和保护的社会关系,当事人如果仅仅要求解除同居关系,人民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如果就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提讼的,属于法律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人民应当受理,并平等地保护子女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