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定期限内,超生人员仍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有权利强制执行。 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具有补偿性和强制性的特点。2002年8月2日,经令第357号公布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征收社会抚养费问题作出了规定。 社会抚养费征收对象
1、超生的;
2、符合生育政策,但未申请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而生育的;
3、未到法定婚龄怀孕生育或者非婚生育、重婚生育的;
4、为他人计划外生育提供帮助而非法收养子女的。 对不交社会抚养费的规定: 第八条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