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应事先联系户口所在地的对口学校负责人或者当地的教育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对方同意接收该生源的前提下,转学籍的手续可以参照如下办理: 《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转学学生的学籍资料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移交: (一)转学学生或其家长将《学生转学函》送达转出学校; (二)转出学校依据《学生转学函》,在10个工作日内将转学学生的《学生评价表》复印件(加盖学校印章)函寄转入学校或用档案袋密封、盖章后交学生家长带到转入学校。 (三)转入、转出学校在新学期开学20天内将转入转出学生名册报《在校生名册》审核单位备案。 学校不得接收未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转入的转学学生,亦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延期寄转《学生评价表》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 在专门学校学习或采取其他帮教措施的学生需转回普通学校就读的,由学生家长凭专门学校或有关单位证明,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转回原学籍所在学校就读。要求转入其他学校的,按一般转学程序办理。学校应按年级衔接原则将其编入相应年级就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