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产假、节育手术假期间,已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按照有关职工生育保险的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尚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工资。结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的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应按照以下标准支付: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已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按照厦门市有关职工生育保险的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顺产98天;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女职工按上述规定享受生育津贴期满后,在符合我省规定的产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按照其正常工作时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