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符合本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延长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十五日。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另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产前可以休假15天。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应按照以下标准支付: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已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按照厦门市有关职工生育保险的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顺产98天;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女职工按上述规定享受生育津贴期满后,在符合福建省规定的产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按照其正常工作时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