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从合同法角度来看,对于人身性质的合同,合同成立的基础是对于一方当事人能力、品格的信任,主体的死亡使合同的继续履行丧失了基础,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九十一条合同终止;对于财产性质的合同,合同法第九十一条并未规定一方当事人死亡后合同即终止,如果当事人也未作如此约定,基于稳定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安全的需要,可以适当地突破合同相对性,认为合同并不即行终止。
从继承法的角度来看,即使财产性质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后合同并不即行终止,也不必然能得到履行,问题从合同法向度转化到继承法的向度。继承人愿意继承,财产性质的合同才能得以履行;继承人不愿意继承,则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