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如下, 国家没有新的规定,具体执行还是看各地的规定: 未婚职工、已婚职工探亲假待遇有差异,多地规定已婚职工在离异或丧偶后,享受未婚职工同等待遇,具体适用应视各地规定而定,国家并没有最新的规定。 依据《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制定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及《湖南省贯彻执行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具备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职工,每4年给假一次,探亲假期为20天,在这4年中的任何一年,经过单位领导批准即可探亲。探亲假期之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需要注意的是,《探亲规定》)所称的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在由职工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关于已婚职工在离异、丧偶并未再婚的情形下如何享受探亲假待遇问题: 《铁道部关于贯彻执行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中规定“已婚职工丧偶或离婚后,符合探亲条件的,可以享受未婚职工的探亲待遇。上半年丧偶或离婚的,当年可享受探亲待遇;下半年丧偶或离婚的,从次年起享受探亲待遇”;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则规定“职工丧偶或离婚又未结婚的,如具备探望父母条件,在丧偶或离婚满一年后即可按探亲规定第三条第(二)项享受探亲待遇。上半年满一年的,可在满一年以后的当年享受探亲待遇;下半年满一年的,自下一年年度起享受探亲待遇”; 浙江省《关于实行职工探亲假制度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解答》规定了“已婚职工丧偶或离婚后,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当年不能享受探亲假,应自下年度起比照未婚职工享受探亲待遇”。 可见,各省市关于离异、丧偶职工的探亲假待遇规定不一,但通过对各省市的已有规定考察可知,处理此问题的一般规则是比照未婚职工享受探亲假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