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1993年,公安部就出台了《关于禁止“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通知》,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任何形式的“民事调查所”、“安全事务调查所”等。明令禁止的“业务”包括:受理民事、经济纠纷,追讨债务以及安全防范技术咨询、涉及个人隐私的调查等等。因此,这些所谓的调查公司实际上是违法经营的。同时,由于这些调查公司和“私家侦探”不具有国家法律所赋予的公开的、合法的调查权限和手段,因此他们的调查行为大多属于违法行为,在调查活动中采取的跟踪、窃听、监视、窥探等手段获取的所谓证据,往往侵犯了别人的隐私权或者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在诉讼中,法庭一般不会作为证据采纳。律师建议,遇到类似的情况,可以委托正规的律师事务所,通过合法的手段协助当事人调查取证,不要轻信所谓调查公司的漫天承诺,造成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