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如下, 《劳动法》第101条规定: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员行政监督检查权,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用人单位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劳动法第一百零一条中的“无理阻挠”行为:
(
1)阻止劳动监督检查人员进入用人单位内(包括进入劳动现场)进行监督检查的;
(
2)隐瞒事实真象,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
3)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
4)拒绝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就劳动行政部门所提问题解释和说明的;
(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关于罚款的数额,根据《违反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1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及其劳动监察人员行政监督检查权,或者举报人员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