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如下, 答: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工伤认定需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三个要件: “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指法律规定的或者单位依法要求职工应当工作的时间和场所。吴某受伤当日已经下班,其未经单位同意,主动替换需要加班的妻子既非其本职工作也非单位安排的临时工作,故其不符合“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规定。 “工作原因”是指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发生伤害。单位员工都有自己相对固定的工作岗位,在单位要求的时间、场所及岗位上工作才是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员工需要更换工作时间、场所及岗位时,要事先经过单位同意,除非遇到紧急情况,但也要事后通知单位。吴某不符合上述情况,故其受伤不符合“工作原因”的规定。 由此可知,吴某擅自顶替妻子上班,发生事故受伤死亡的情形不属工伤。但是,由于吴某是为了完成单位的工作事务而受伤致死,且没有直接的肇事方承担责任,岑女士可以基于民法通则中关于公平原则的相关规定,要求作为受益方的单位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