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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棚户区改造有什么优惠政策?

帮助5人 4.2w浏览 匿名 2020-12-03 山东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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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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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以净地出让方式进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事如下优惠政策
    (一)土地储备中心对危房棚户区土地实行收购,以净出让方式供地。净地出让后获得的出让收益,扣除按规定缴省的费用后,专项用于支付银行贷款本息和毛地收购资的周转以及危房棚户区安置房建设。
    (二)安置房住宅用地实行土地行政划拨,对改造后的房屋纳入产权产籍管理,办理商品房房照。商服用地实租赁供地。
    (三)安置房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以费还贷项目除外)全免,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下浮50%收取(项明细附后)。
    (四)安置房房屋拆迁补偿契税先缴后返;对安置房住宅上靠标准户型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营业税等税种由地方税务部门向省申请暂缓缴纳。
    (五)安置房建设项目用地红线以外没有配套管网的或达不到项目配套要求的,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无偿同步建设至小区红线。对腾空用于商品房建设的地块,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同步建设,所需费用由摘牌的商品房开发主体,按照国家、省、市所规定的正常标准结付;涉及配套管网施工中的破道、绿化等费用免缴。
    (六)对安置房建设项目,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同步办理相关手续,保证项目的开竣工时间。
    (七)小区配套建设标准要满足居民基本生活和出行需要,区政府组织被安置居民以招标方式选择物业公司,对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物业费三年内减半收取,不足部分由区政府承担。
    (八)在进行安置房建筑设计时,应根据周边服务设施现状,建设一处或几处综合市场,用于提供公益性就业岗位,其产权归市政府所有,由区政府负贵日常管理。
    二、以毛地出让方式进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一)市财政筹措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补贴资金(包括开发企业上缴的土地出让金,开发企业上缴的税费地方留用部分,向上争取政策和资金等),建立专户,专款专用。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按应缴土地出让金的70%为基数,作为政府投入返还给开发企业。危房棚户区供地实行土地公开挂牌出让,在挂牌过程中出现竟标情况,可采取递减返还比例竞标办法出让土地使用权。成交价款一次性缴齐后,15个工作日内补贴到位。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下浮30%收取(项目明细附后)。
    (三)涉及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的各项税种全额征收,扣除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留成部分的60%,按入库财政级次返给开发企业予以补贴,其余.40%由入库财政级次设立“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补贴资金”专户,专款专用,定期审计。开发主体缴纳税金后,力争10个工作日内补贴到位。
    (四)危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在不突破国家刚性标准及不率,土地摘牌后,规划设计不再做调整。
    (五)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用地红线以外没有配套管网的或达不到项目配套要求的,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同步建设至小区红线。所需建设资金,一部分从市财政收取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解决,定向用于热力、供水、排水管网建设,缺口部分由热力、供水、排水等企业自筹资金建设;电力外网改造费用,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交纳;燃气外网改造费用由开发企业按每户700元交纳。安置房住宅建筑面积(户)相关配套费用(含电力外网改造费和燃气外网改造费)免缴。
    (六)对确实难以实施的危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市政府将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
    (七)市政府已经明确优惠政策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不执行此政策;对土地已摘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执行此政策。
    三、以建经济适用住房方式进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
    (一)住宅用地实行行政划拨。
    (二)住宅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
    (三)住宅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减半收取。
    (四)按照普通商品房对待管理
    全文
    10 2020-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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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棚户区改造有什么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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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有哪些?
黑龙江省是我国老工业基地,在长期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的棚户区。为了改善棚户区居民的住宿条件、提高城市面貌,黑龙江各地都在积极开展棚户区改造。要想顺利完成改造,就必须引入更多企业,在这方面,黑龙江省也拿出了不少优惠措施。那么黑龙江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有哪些?我们一起跟随小编了解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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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如何申领
[律师回复] 解析:
在中国大陆地区,对于已经取得工伤认定结果且满足规定条件的劳动者而言,他们有权选择亲自前往所在地社保部门申请领取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或是授权通过所在单位代为办理相关手续进行申领。
值得注意的是,劳动者申请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时需要持有对应的工伤证明文件,同时需要经过相关行政单位的伤残等级评定,并且仅限于被评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程度的劳动者方能提出申请。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则由用人单位。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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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棚户区拆迁补偿标准2023是什么?
黑龙江省棚户区拆迁补偿标准是按照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和房屋的建筑面积来进行确定的,因为这个是涉及到房屋的本身价值的补偿,除此之外,还有就是安置人员费用的补偿,应当是根据安置人口的数量来进行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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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院申请再审需要哪些材料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申请复查程序所需提交之文件及相关说明事项为,申请人通常需准备详尽阐述原因的《复查申请书》;
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复查的有效裁决书原件或经过严格核查确认无遗漏信息的复印件;
以及进一步阐明申请复查具体事项和复查诉讼请求的有力证据资料,倘若存在新的证据,则须按照被审查人的数量提供相应的证据副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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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黑龙江省棚户区拆迁补偿标准有争议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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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仅限于处理不涉及财产关系事项的委托,可按照每项委托2000元至30000元不等的标准进行计算,上下浮动比例为20%。
但是,若实际收费未能达到最低收费额度2000元,仍需按照该最低额度进行收取。
(二)关于涉及财产关系的委托事务,可依据争议标的额采取不同的费率档次进行计费。
具体而言,对于标的额在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的部分,适用6%的费率;
对于标的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之间(含50万元)的部分,适用5%的费率;
以此类推,直至标的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时,适用0.5%的费率。
同时,上下浮动比例同样为20%。
然而,若累计收费总额未达2000元,则仍需按照最低额度2000元进行收取。
(三)计时收费方面,根据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的标准和结算方式,每小时收费标准可在200元至2000元之间浮动,浮动比例亦为20%。
(四)如遇需要增加反诉内容的案件,反诉部分的收费标准可参照前述标准适当降低。
(五)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若由原承办律师继续负责办理,其收费标准可参照原收费标准适当降低。
(六)风险代理收费方面,最高代理费金额不得超过合同约定标的额的84.6%,但对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法律服务项目,则不受此限制。
法律依据: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条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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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在江苏,我在山东,可以起诉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对于跨越地区的诉讼案件,其合法性并无质疑。
若诉讼方满足法定的起诉条件,且法院亦依法予以受理。
起诉者应是与此案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且必须清楚无误的确认被告人的身份,并提供详细的诉讼请求及其相关的事实依据及法律理由,同时,该案件也需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畴,并且须在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范围内进行审理。
关于外地人在异地法院能否进行起诉的问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如果对方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位于当事人所提及的异地,那么便可在异地进行起诉;
反之,则无法实现。
对于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通常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但若被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则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负责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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